风险披露声明

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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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第 1 条定义的合格投资者
  • 我已阅读并理解第 2 条所述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免责声明

1 – 本网站只能由以下新加坡人直接或间接访问:

1)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SFA”)第 304 条下的“机构投资者”,并根据 SFA 第 4A 条定义为: (i) 政府;(ii) 根据 SFA 第 341 条制定的法规可能规定的法定委员会;(iii) 由一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实益拥有的实体,其主要活动是 (A) 管理其自有资金;(B) 管理该国中央政府的资金(可能包括该中央政府的储备金和该国的任何退休金或公积金);(C) 管理由该国中央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实益拥有的另一实体的资金(可能包括该中央政府的储备金和该国的任何退休金或公积金) ; (iv) 直接或间接全资和实益拥有的任何实体 (A),由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B) 其资金由第 (iii) 项所述的实体管理;(v) 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中央银行;(vi) 新加坡以外国家的中央政府;(vii) 在新加坡以外的国家注册或设立的机构(新加坡以外国家的中央政府的);(viii) 根据 SFA 第 341 条制定的法规可能规定的多边机构、国际组织或超国家机构;(ix) 根据《银行法》(第 19 章)获得许可的银行;(x)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第 186 章)第 28 条被批准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xi) 根据《金融公司法》(第 108 章)获得许可的金融公司;(xii) 根据《保险法》(第 142 章)获准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或合作社;(xiii) 根据《信托公司法》(第 336 章)获得许可的公司;(xiv) 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xv) 经批准的交易所;(xvi) 认可的市场经营者;(xvii) 认可的结算所;(xviii) 认可结算所;(xix) 获得许可的贸易存储库;(xx) 有执照的外贸资料库;(xxi) 认可控股公司;(xxii) SFA 第 81SF 条定义的存管处;(xxiii) 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成立或注册的实体或信托,该司法管辖区的公共当局对在该司法管辖区进行任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该公共当局行使的职能与本法、银行法(第 19 章)、金融公司的监管职能相对应法(第 108 章)、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第 186 章)、保险法(第 142 章)、信托公司法(第 336 章)或根据第SFA 第 341 条;(xxiv) 养老基金或集体投资计划,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设立;(xxv) 与合格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业务的人(个人除外);(xxvi) 管理局指定的信托的受托人以该身份行事时;或者;

2) SFA 第 305(1) 条下的“相关人员”,并根据 SFA 第 305(5) 条定义为: (i) 合格投资者;(ii) 一家公司,其唯一业务是持有投资,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名个人拥有,每个人都是合格投资者;(iii) 信托的受托人,该信托的唯一目的是持有投资,并且每个受益人都是认可投资者的个人;(iv) 提出要约的人的高级人员或同等人员(该人为实体)或该高级人员或同等人员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或女儿;(v) 提出要约的人(该人为个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儿子或女儿。

3) 任何人作为委托人(在集体投资计划中)获得这些单位,前提是要约的条件是每笔交易可能只需要不少于 200,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对价,无论该金额是以现金还是通过交换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基于证券的衍生工具合约或其他资产中的单位来支付,并且如果满足以下条件:(i) 要约不附带提供要约或引起对要约或预期要约的注意的广告;(ii) 除了行政或专业服务产生的费用外,不支付或产生与要约有关的销售或促销费用,或通过 SFA 第 302C(1)(d)(i) 至 (v) 条规定的任何人提供的服务的佣金或费用;(iii) 管理局没有就要约注册招股说明书,或者,如果招股说明书已经注册, (A) 招股说明书根据 SFA 第 299 条已经过期;(B) 作出要约的人在作出要约前已 1. 以书面通知当局其打算依据本款的豁免作出要约;或 2. 采取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要约的人,要约是根据本款规定的豁免作出的。如果招股说明书已注册 (A) 根据 SFA 第 299 条,招股说明书已过期;(B) 作出要约的人在作出要约前已 1. 以书面通知当局其打算依据本款的豁免作出要约;或 2. 采取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要约的人,要约是根据本款规定的豁免作出的。如果招股说明书已注册 (A) 根据 SFA 第 299 条,招股说明书已过期;(B) 作出要约的人在作出要约前已 1. 以书面通知当局其打算依据本款的豁免作出要约;或 2. 采取合理措施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要约的人,要约是根据本款规定的豁免作出的。

4) 或根据 SFA 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并根据其条件以其他方式进行。

如果您不是上述任何一种类型的人,您无权进入本网站,您应立即离开本网站。

2 – 条款和条件
您承认在访问位于 www.incomlendcapital.com 的网站(“网站”)之前已阅读这些条款和条件(“条款”),并且您同意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所有条款,则您不是授权用户,您不应使用本网站。该网站归 Incomlend Capital Pte Ltd(公司注册号:UEN. 201930137Z)所有,该公司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许可(许可证号:CMS101137) )(“SFA”),由 Incomlend Capital Pte Ltd 和/或其关联公司(统称为“Incomlend”)管理。该网站旨在供新加坡的机构投资者或认可投资者(定义见 SFA 第 4A 节)访问,并应由其访问。该网站不针对,或打算分发给任何公民或居民或位于任何地方、州、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如果此类分发、出版、提供或使用将违反法律或法规,或将使 Incomlend 在该管辖范围内遵守任何注册或许可要求。您有责任遵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网站中包含的内容归 Incomlend 和/或其信息提供者所有,并受适用的版权、商标、服务标志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您不得复制、分发、修改、发布、构建或链接网站,包括任何文本、图形、视频、音频、软件代码、用户界面、设计或徽标。您不得分发、修改、传输、重复使用、转发或使用本网站的内容用于公共或商业用途,包括所有文本、图像、音频和/或视频。Incomlend 可能会以任何理由终止您对本网站的访问,恕不另行通知。对于因访问本网站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Incomlend 或其任何关联方或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同意赔偿 Incomlend 及其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使其免受因违反本条款而因您使用本网站而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损失、责任、成本和费用。Incomlend 保留随时以任何理由更改、修改、添加或删除本条款任何部分的权利。这些条款应被视为在发布后立即生效。本条款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免责声明
该网站未经 MAS 审查。因此,除 (i) SFA 第 304 条规定的机构投资者、(ii) 根据第 305(1) 条规定的相关人士或根据根据 SFA 第 305(2) 条的规定,并根据 SFA 第 305 条规定的条件,或 (iii) 根据 SFA 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或根据 SFA 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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